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月7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1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3月8日至3月22日、自2020年5月17日至5月3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因不满被害人李某某丈夫曹某某与其“分手”的行为,通过微信添加“鬼哥”(微信名、QQ名为“鬼见愁”),雇佣“鬼哥”将李某某迷晕后通过灌药使李某某堕胎,并向“鬼哥”提供了李某某的照片及具体居住地信息,商定所需费用。2019年8月10日至14日间,陈某某先后两次向“鬼哥”转账人民币1500元,由“鬼哥”雇佣杨某某(另案处理)于8月14日前往北京市东城区**小区**号楼**室,对李某某居住的小区、楼宇及1703室外门进行拍照、录像,进一步确认李某某在上述地点居住情况。后“鬼哥”将上述材料发送给陈某某。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接到网络预警信息后于2019年8月16日找到被害人李某某,并于2019年8月27日将被告人陈某某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流水、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雇佣人员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 卫
检 察 官:冯 莹
检察官助理:张海波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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