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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301967********,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罗定市**镇**路**号,罗定市**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11时许,在罗定市罗平镇黄牛木村委榃感牌坊对面候车亭边,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欧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某先用手打了欧某某脸部一下,欧某某走开,陈某某追上去继续用手打了欧某某脸部两下,欧某某被打后从候车亭路边捡起一条竹竿想回击陈某某,陈某某即在候车亭边的垃圾堆捡起两只玻璃啤酒瓶,用右手上的玻璃酒瓶砸向欧某某脸部,导致欧某某摔倒在地受伤的后果。经鉴定,被害人欧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开明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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