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2********,汉族,初中,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分界镇**村**号,现住高州市分界镇**街。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路经高州市分界镇**街路口骨牌档,看到被害人莫某某在打骨牌,向莫某某索要其以前欠下的160元麻将赌债,在索要无果后,陈某某一拳打向莫某某右腹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莫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雪颖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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