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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7********,汉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甘肃武都区**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村村民毕某某因土地纠纷在罗家山“后山里”发生争执,后双方引发打架,陈某某手持锄头在毕某某头部砸了一下,后毕某某用双手护住头部,陈某某继续用锄头在毕某某头部砸了两下,导致毕某某头部及手部受伤,后双方被在场人员拉开,毕某某被送往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毕某某伤情为:右手中指、环指末节骨骨折;颅骨凹陷型骨折;头皮血肿;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毕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18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强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相关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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