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住长武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武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相互辱骂,进而撕打,陈某甲在陈某乙胸腹部击打数拳,致其受伤。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书据;2、证人陈某丙、陈某丁、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殴打他人,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建议根据民事赔偿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1年6个月或者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押长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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