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住长武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武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相互辱骂,进而撕打,陈某甲陈某乙胸腹部击打数拳,致其受伤。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书据;2、证人陈某丙陈某丁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殴打他人,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建议根据民事赔偿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1年6个月或者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押长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