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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四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组**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巷**号)。2012年11月1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7日下午近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其母亲刘某甲至本市润州区**区被害人刘某乙经营的**店门口,双方因门面房租赁纠纷发生争执,进而相互争吵并扭打。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见被害人刘某乙将其母亲推倒在地,遂上前将被害人刘某乙摔倒,并用脚踢被害人刘某乙右腹部,致被害人刘某乙右侧第6、7、8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协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刁某某、孙某某、黄某某、邓某某、完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刘某乙、对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员:刘寒松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7314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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