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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公安灞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灞桥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灞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妻子在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东街一饭店用完餐出门离开时,陈某某的妻子称看见被害人窦某甲在停车时将其车辆剐蹭,二人由此发生争执,陈某某见状便用手搭在窦某甲脖子后并用头部撞击窦某甲面部,造成窦某甲鼻子出血受伤。

经鉴定,窦某甲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窦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窦某乙、白某甲、白某乙等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欢

检察官助理:杨芳芳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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