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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4********,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区**巷**号。2020年3月3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晚,在潮州市湘桥区枫春路人民广场打扑克牌时,因输赢问题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在场人员劝开。随后,被告人陈某某走到其电动车内拿一把用塑料袋裹住的水果刀返回现场,与被害人马某某再次发生冲突,并持刀刺伤被害人马某某。

经鉴定,马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陈某某伤情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介锐

2020年5月11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三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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