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湘阴县人,现住湘阴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土地纠纷在湘阴县东塘镇一塘村一组发生冲突。陈某某上前将被害人王某某推倒在其身后阴沟里,致王某某左腿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陈某某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向福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玥希
检察官助理:焦宇翔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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