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赤壁市**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9日中午,曹某某因与其前男友杨某某存在经济纠纷,二人相约在赤壁市**大道**小区路段当面商量。曹某某的朋友龚某某(另案处理)担心杨某某欺负曹某某,遂指使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袁某某(已判决)、马某某、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保护曹某某,并教训杨某某。
当日14时许,陈某某、袁某某、马某某、吕某某等人送曹某某到**小区路段,曹某某与杨某某在路边商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宜时发生争执,陈某某、袁某某等人见状,强行将杨某某拽上一辆无牌照的白色越野车。袁某某、马某某、吕某某等人将杨某某带至赤壁市**林场**农庄附近的小路上,对杨某某进行殴打。陈某某将曹某某送走后,也赶到**林场,对杨某某拳打脚踢。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龚某某、袁某某、马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毅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