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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暂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公司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6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公司压贴车间,因其提前打开压机一事,与负责维护管理压机的被害人张某某在压贴车间3号压机处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某某持木棍追撵被害人张某某至2号压机处,被害人张某某欲拿2号压机处木棍防卫未果,被告人陈某某随即对被害人张某某推搡,被害人张某某顺手夺走被告人陈某某手中木棍并推搡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遂右手将被害人张某某后颈部搂住,被害人张某某顺势低头将被告人陈某某扑压在地,双膝跪地将被告人陈某某压在身下,车间工人见状及时将被害人张某某拉劝起身,被害人张某某原地站立约20秒左右自行仰倒在车间升降机铁杠上,头部血流不止,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在排除中毒的情况下,张某某符合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纠纷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同日7时许,公安机关接警后赶赴案发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书、院前医疗急救病历、呼车受理单及急诊科抢救记录、扣押清单、调解协议书、承诺书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华某某、石某某、刘某乙、龚某某、韩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扣押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必谦

检察官助理:周璐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公司宿舍,联系方式18872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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