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4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4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南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6时许,郭某甲(男,84岁)、郭某乙与闫某某因房屋地基问题发生争吵。郭某甲手持拐棍打闫某某儿子郭某丙,被郭某丙躲开。被告人陈某某冲到郭某甲面前与郭某甲扭打并倒地。二人倒地后相互揪住衣服并撕抓,直至南漳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处警才松手。经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郭某甲左股骨颈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面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甲陈述;3.证人郭某乙、郭某丙、张某某、闫某某证言;4.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重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霞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南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07150****(南漳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匡晓伟)。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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