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9********,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2019年9月1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9月1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9 月10 日18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仙桃市**镇**街**厂李某某夫妇家门口,与李某某、龚某某夫妇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某某持油锯并启动追赶李某某,将李某某左大臂、左手大拇指割伤,将龚某某的裤子及手机损坏。经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诊断证明书、伤情及作案工具照片、伤情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