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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8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住深圳市南山区**路**。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地铁九号线粤海门站工地索要被拖欠的工资,后因施工问题,与崔某某发生冲突,被害人魏某甲及徐某某、陆某某等人在场劝架。陈某某顺手拿起施工用的铁锤准备击打崔某某的时候,却击中前来劝架的被害人魏某甲腹部,造成魏某甲损伤。之后,崔某某向陈某某鼻子打了一拳。经鉴定,被害人魏某甲腹腔积血,脾区活动性出血,脾脏隔面挫裂伤,损伤为重伤二级。陈某某鼻外伤并鼻骨骨折、左上臂软组织挫伤,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魏某甲医药费50000余元由其所在劳务公司承担,陈某某医药费自负。2020年7月14日、8月10日,魏某甲所在的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共计补偿魏某甲110000元。2020年8月7日,陈某某家属赔偿魏某甲72000元,魏某甲表示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报警,双方到派出所进行调解。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路**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铁锤一把(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指纹卡、抓获经过、疾病诊断说明、调解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崔某某、徐某某、赵某某、魏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靖宇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零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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