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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0********,汉族,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某某,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无极县东店尚村饭店同桌吃饭过程中,因琐事双方发生打斗,陈某某将王金辉打伤。经无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金辉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2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洲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郝庄乡陈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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