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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镇**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无前科。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8月0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0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2日上午0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在建国镇收兔子集市上因收兔子发生口角纠纷,随后二人来到建国镇二里庄村村后与庞堂村村口十字路口处互相撕打,撕打过程中,陈某某致宋某某胸部肋条骨折。经故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08日宋某某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并出具谅解书一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发破案经过、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故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京晓

                                检察官助理:王金峰

                            20200807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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