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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送货,住江阴市**镇**村**墩**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2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于2015年1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6月20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由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8日告知了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晚,被害人黄某甲到江阴市**服饰有限公司找老板要债时,与老板驾驶员黄某乙发生争执并相互揪打,后黄某乙电话告知徐某某 “自己被人打了”,徐某某先让黄某乙报警后与被告人陈某某及吴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到现场查看情况。到现场得知是黄某甲打人后,吴某某先用拳头殴打黄某甲,被告人陈某某见状即到附近寻找工具(在此期间刘某某上前踢了黄某甲身上两脚),后被告人陈某某用找来的拖把柄上前殴打黄某甲及前来夺拖把柄的张某某,并致黄某甲左额窦前壁骨折、致张某某头面部和左下肢等处损伤。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的伤势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黄某甲得到赔偿款人民币42000元、张某某得到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黄某甲、张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鉴定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墩**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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