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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111960********,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在扬州市邗江区聚龙钢材市场**钢材公司内,因争抢托盘发生纠纷,后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挥拳致使被害人徐某某右眼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右眼前房出血行手术治疗、右眼玻璃体积血,均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丹丹

检察官助理  郭  永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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