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郑某甲前有矛盾。2015年6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途经汕头市潮南区**镇**村**路段时,与被害人郑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郑某甲发生扭打,致双方人员不同程度损伤。
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郑某娥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相关证实材料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3. 证人证言:证人郑某娥、郑某玉、陈某利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故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20年2月10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 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