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77********,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永州市零陵区**镇**村**号,因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房屋装修与被害人秦某某发生争执,持钢管在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桂林酒家门口将秦某某面部戳伤,后又持钢管在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杰豪液化气门口将秦某某左腿打伤。2020年8月4日,经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秦某某所受损伤“颜面部、鼻部多处裂创,累计创口长度8.3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所受损伤“左侧尺骨干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秦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获得了对方的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凡建林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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