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6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大道**排**号。曾因赌博于2017年6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晚20时30分左右,在新郑市**镇**村**排西侧,被告人陈某某因盖房子纠纷和被害人甘某某发生打架,陈某某用拳头击打甘某某头部,造成甘某某受伤。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证人赵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崔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会军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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