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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9********,汉族,云南省**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8时许,被害人施某珍与被告人陈某某妻子黎某珍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当日18时许,该二人又在陈某某家门前的路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之后陈某某参与并用脚踢施某珍的腰背部,造成施某珍受伤。经鉴定,施某珍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年**月**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兵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施某珍陈述;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830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18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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