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身份证号码:44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村**号,现住廉江市**街道**栋**房。现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行政拘留,同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廉江市**商品房**栋**房处因婚姻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陈某某窜到厨房处拿出一把水果刀将刘某某的头部、手部、 背部等部位砍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方进贤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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