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路**巷**号,住钦州市钦南区**路**巷**号,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将该案移送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去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委**村**家中饮酒,之后因山林土地纠纷与被害人陈某丙发生矛盾。被告人陈某甲在该村陈**经营的小卖部前用巴掌及拳头将受害人陈某丙的头部打伤。被告人陈某甲于当晚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月7日,被害人陈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丙因被钝器物击打左头部致双侧大脑弥漫性挫裂伤,脑疝,脑干水肿,移位,左额颞枕顶部、大脑镰、小脑幕旁硬脑膜下大量出血等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华
助理检察官:胡丽雯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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