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2月28日晚上19时许,在广西合浦县**厂宿舍,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某,因邻里纠纷引起打架,打架过程中,刘某某被陈某某所持木棍打伤左胳膊小臂,经合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左前臂骨折构成轻伤—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现场勘查工作笔录及现场照片;
5、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桦
2019年12月12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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