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8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白某某**街**号**房,因感情纠纷持菜刀将其妻子吴某某的左手砍伤。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其损伤造成左尺、桡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陈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证;
2.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病历、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慧娟
检察官助理:吴湘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菜刀1把,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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