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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19〕456号

被告人某某,1968年**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彝族,文盲,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其女儿患病被熊某某一家退婚一事,与杨某某、杨某甲、周某某等人用轮椅将其女儿推到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熊某某家,向熊某某讨要说法。在熊某某家门口,被告人陈某某对熊某某实施殴打,致使熊某某肋骨骨折(左侧第8-9肋骨)、胸骨骨折、胸腔积液(少量)、头皮血肿、软组织疾患(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熊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川云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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