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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7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局电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村**,暂住本市福田区**基地。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同事。2018年8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某在本市福田区**铁隧道**工地**井(**汽车站对面)工作中,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进行打斗,致使刘某某右侧髌骨骨折伴周围软组织挫伤,陈某某左眼下睑挫伤,左腕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民警通知的下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对讲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材料,病例,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何某某、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

2018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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