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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2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2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因在惠州市惠城区**镇**厂一楼**车间与被害人余某某发生口角,续而被告人陈某某持车间内工具铁质小铲刀欲殴打被害人余某某,余某某见状抬起左手保护头部,被被告人陈某某所持小铲刀割伤。随后被害人江某某前来制止,也被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小铲刀划伤头部。经惠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余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江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9年12月18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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