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491号
被告人陈某某(均自报),女,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安徽省庐江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家与被害人张某某家曾系亲家关系。2018年8月19日10时许,被害人张某某的丈夫夏某甲去到本区南村镇梅山大道人人佳步行街后巷4栋138号被告人陈某某家的店铺要求归还结婚用品,致两家发生口角,被害人张某某的丈夫夏某甲、儿子夏某乙进而与被告人陈某某的丈夫彭某甲、公公彭某乙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因担心家人吃亏遂捡起一根木板打向对方,致在旁劝架的被害人张某某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伤情属轻伤一级)。随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弟弟报警,被告人陈某某在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或者拘役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可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被告人方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万元且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