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路**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天河区龙洞**路**号**酒吧喝酒时,因怀疑其前女友赖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有暧昧,警告被害人刘某某离开冰岛酒吧。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离开酒吧后,被告人陈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刘某某的右眼部,致其右眼受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后被告人陈某某逃离现场。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地点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骏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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