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47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7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的丈夫王某甲因与同村村民彭某某为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在肢体冲突中陈某某用砖头将彭某某左侧肋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前科证明、无工作非党员证明;
2证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2018)151号;
6.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助理检察员:宋文奇
2018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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