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71********,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路**巷**号,现住址山东省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号,曾因殴打他人,2016年7月26日被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18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14时许,在诸城市**街道**村,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打车纠纷发生撕打,致王某某头面部及左手小指受伤。2018年12月29日,经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医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鉴定书;3.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监控视频;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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