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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335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1********,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4日,我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同年9月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下午17时许,在濉溪县铁佛镇梁庄村张七楼庄,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扯,撕扯过程中,陈某某用手掰扯被害人的王某某手部等部位,致王某某手部受伤,后经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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