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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6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乡**村**庄组**号,无固定住址。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9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铁路公安处涡阳县派出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于2018年3月27日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经济纠纷与燕某甲在威海市环翠区**巷附近发生争执。燕某甲丈夫被害人燕某乙到达现场后,与被告人陈某某相互殴打,被告人陈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燕某乙头部、右肩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燕某乙头部、右肩部损伤均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燕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燕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晓

2018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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