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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Z1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路**号**栋**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不满被害人代某某深夜在小区楼下吵闹影响其休息,遂与代某某发生争吵,陈某某气愤之下,手持一把铝制汤瓢下楼与代某某理论,后持铝制汤瓢殴打代某某的头部、肩部、臀部等部位,致代某某头部、肩部受伤。经鉴定,代某某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报案至泸县公安局,并于2020年8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泸县**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590846****。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散页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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