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仙居县田市镇**村**号, 2019年9月1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3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穿城中路和环城南路红绿灯处因商量生意合伙一事发生口角,后陈某某将李某某打伤,造成李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病历材料、前科查询、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均成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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