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8********,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永北镇**街村委**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由永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受害人徐某某在永胜县永北镇**路**排二人合伙经营的“龙虾大排档”店内发生口角,陈某某手持菜刀连续砍击徐某某的后脑、胸背部、腿部等全身多处部位,受害人叶某某在拉劝陈某某的过程中,被陈某某所持菜刀砍伤右手。经鉴定,徐某某的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叶某某的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陈某某积极履行部分赔偿义务,建议判处其一年零八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晓欢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相关文书随案移送。
3、涉案物证开庭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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