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及范某某在陈某某昭阳区**镇**组**巷内,因田某某、范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刮着陈某某,后双方发生口角和抓打,被告人陈某某用拳头将田某某打伤,造成田某某左侧4、5肋骨骨折及左侧第4肋软骨骨折。经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碧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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