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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9********,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0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临沂市兰山区某某公司对面烧烤店内,因言语不和与同桌就餐的刘某某发生争执,遂持半截啤酒瓶将刘某某腹部捅伤,致其腹壁穿透创,肠挫伤并腹腔积血。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蓓蓓

检察官助理:赵伟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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