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9********,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0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临沂市兰山区某某公司对面烧烤店内,因言语不和与同桌就餐的刘某某发生争执,遂持半截啤酒瓶将刘某某腹部捅伤,致其腹壁穿透创,肠挫伤并腹腔积血。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蓓蓓
检察官助理:赵伟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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