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19〕1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巷**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组**号,护理工。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2月1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男友刘某甲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村**组**号家中休息,刘某甲前女友刘某乙来上址与其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乙互相拉扯对方头发、继而扭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刘某乙倒地后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肋骨骨折2处以上,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做了供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和被告人陈某某发生争执,继而扭打在一起并受伤的事实。

2、证人刘某甲、孙某某、夏某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刘某乙相互扭打在一起,后双方受伤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左4、5、7肋骨皮质扭曲;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的两次拍片显示的肋骨骨折符合同一次外力作用所致。

4、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证实,被鉴定人刘某乙肋骨骨折2处以上,已达轻伤二级范围之内。

5、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对本案犯罪事实做了供认。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正雄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377509****)。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