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0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101011969********,汉族,专科文化,浙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本市徐某某**路**弄**号,住本市徐某某**路**弄**号**室。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因噪音问题,与楼下住户嘉川路**弄**号**室被害人余某某一家发生争执,进而陈某某与余某某的丈夫丁某甲发生相互殴打。
2020年1月1日10时2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夫妇于徐某某嘉川路28弄5号门口相遇后,再次发生争吵。期间,陈某某故意殴打余某某,致余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余某某左股骨颈骨折并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证人丁某甲、丁某乙、刘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警资料、验伤通知书等书证,监控录像及截图,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殴打被害人余某某,致余某某倒地受轻伤的犯罪事实。
2.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到案情况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建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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