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59********,汉族,小学文化,居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尚城**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9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3时许,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小区车棚内,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某用车棚内煤炉旁边的煤铲将吴某某鼻子打伤,致被害人吴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检察官助理:刘森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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