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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58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住甘肃省民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旌铭,甘肃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汤某某举行结婚仪式,但未登记结婚。2020年8月2日23时许,陈某某与汤某某因家庭琐事在其民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发生争吵,陈某某用手搧打汤某某头部,将汤某某头部按住向床头、地板碰撞,致使汤某某双侧鼓膜穿孔及右耳部、左眼上睑损伤,右侧颞顶部头皮血肿。

经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害人汤某某右耳部、左眼上睑软组织损伤以及右侧颞顶部头皮血肿属轻微伤;双侧鼓膜穿孔经伤后6周复查见左侧鼓膜穿孔已愈合,右侧鼓膜穿孔处见结痂形成(尚未完全愈合)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病历资料,身份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 证人汤某甲、汤某乙、展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小燕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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