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汉族,初中,无业,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8时30分至19时05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龙港市人民路1139号与被害人许某某因债务纠纷引发争执继而发生打架,两人互殴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使用圆形木板击打许某某的额头、脸部,致被害人许某某右额硬膜外血肿,右额窦骨折,右眼眶外壁骨折。经苍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解书、谅解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化泼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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