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鄢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在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融俊城对面一铁板烧吃宵夜,期间跟同在该处吃饭的甄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抓扯打架行为,此过程中陈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甄某某背部刺伤、梁某某左腹部刺伤、张某某肺部刺伤,案发后陈某某逃离现场。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甄某某、梁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张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大足区邮亭镇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至今陈某某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罗某甲、罗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康若平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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