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集团**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附**号,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20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5日、2020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缤果城的“块钱串烧烤”店,因琐事与被害人费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纠纷,进而双方发生推搡和抓打。在抓打过程中,陈某某持啤酒瓶击打费某某的头部等部位,致费某某急性轻型颅脑损伤、头部多处裂伤。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费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要求其到案配合调查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合阳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永宏
检察官助理:曾 茂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附**号。
2.案卷材料3册,视频光盘1张。
3.《申请证人出庭名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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