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6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园**号楼**。2019年9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24日10时被害人张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园**门路边摆摊修鞋,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争吵后发生打架,致使被害人张某某眼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5日归案,未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肖武、武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静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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