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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51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小区**号**单元**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妻子管某某与对门业主被害人曹某某因过道内货物堵塞问题发生口角,管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等人与曹某某发生厮打,厮打途中陈某某使用金属甩棍连续击打曹某某头部多次,致曹某某住院治疗。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江某某、管某某、佟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园馨

代检察员:孙琪美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营口市站前区**小区**号楼**单元**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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