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内蒙古莫旗人,现住莫旗**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莫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上午10时许在莫旗巴彦乡清泉村与乌塔村之间草场上,被告人陈某某因草场放牧一事与被害人宋某甲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将电子围栏的铁棍拔出击打宋某甲、宋某乙父子。经莫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宋某甲右额顶部头皮瘢痕构成轻微伤、左前臂瘢痕及右手瘢痕分别构成轻微伤、右额颞顶部颅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及蛛网膜下腔出血分别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10月17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及刑事谅解协议。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因琐事持械伤人,并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海岩
检察官助理:郭志勇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莫旗**乡**村**组。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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